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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相关标签: 善意取得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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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情形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的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B.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出售给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此时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抵押人丙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汽车给丁,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丙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戊并告知丁,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孙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簿显示该房屋所有人为孙某)卖给李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李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
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善意取得涉及的当事人有()。

A.权利人

B.让与人

C.受让人

D.判定是否为善意取得的行政机关

依据我国《物权法》,下列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出让人一定是无权处分人

B.受让人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财产

C.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D.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甲借自行车一辆给乙使用,乙将该自行车送给丙,后甲请求丙返还自行车,丙()
A.属善意取得,不负有还车的义务B.不构成善意取得,负有还车的义务C.属无因管理,可向甲索取保管费用D.属于先占,不负还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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