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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如果江河公司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该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相关标签: 经营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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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和钟某2005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7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项表述不正确?()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7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和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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