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佘祥林案佘祥林,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被捕前系该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余妻张在玉走失。娘家亲属怀疑可能是被其丈夫杀害,其兄张在生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一处水塘里发现一具腐烂的女尸。当地派出所让报案人去辨认,因女尸的面目已无法识别,张在生只说“很像他的妹妹”,公安机关便将余祥林逮捕,经“突击审讯”迫使余祥林承认了“杀妻”罪行。1994年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在讨论案情时发现,这起上诉案存在多处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1995年1月6日,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此后,此案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疑点有的无法查清,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余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仍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遂被投入沙洋监狱劳改。2005年3月27日,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1年后,阴差阳错又回到家中。“死妻复活”证实佘祥林“杀妻”确属冤案。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宣告佘祥林无罪释放。2005年5月13日,余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制人身自由等各项赔偿共计430多万元。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母亲杨五香、证人倪新海和聂麦清四人向京山县公安局提出了共计约170万元的赔偿申请。法院于9月2日就佘祥林国家赔偿案进行宣判。佘祥林被羁押4009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国家工作人员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补偿,再加上无名女尸的丧葬费,共计近25.6万元,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京山县政府支付生活困难补助款20万元。10月27日,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已全部完结。曾因证明佘祥林无辜而受到“牵连”的村民倪新海获得京山县公安局3000元国家赔偿,聂麦清获得22000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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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县公安局被判决如数赔偿杨某,但县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

A.追究县公安局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县公安局按日处以50元罚款

C.要求市公安局对县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处理

D.通知银行从县公安局账户内直接划拨赔偿款项

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改处罚款500元。某甲未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无权改处
B:市公安局应当审理罚款500元
C:市公安局应当审理拘留15日
D:市公安局应当终止审理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问题。甲市乙县的张某因在乙、丙两县招摇撞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县公安局给予拘留7天的处罚,张某不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变更为罚款3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被告是()。

A、乙县公安局

B、甲市公安局

C、乙县公安局和甲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D、张某可任选乙县公安局或甲市公安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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