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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起,北京一家生产运动鞋的甲企业使用“速度”商标,但一直未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另一家也生产运动鞋的乙企业于1999年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速度”商标,甲企业听说后,也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该商标专有权应授予()。
A.甲企业
B.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享有
C.商标文字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不许可注册
D.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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