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五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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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无形资产拍卖业务的是()
A.金庸委托拍卖公司对其新改编出版的小说《鹿鼎记II》进行拍卖
B.某市委托拍卖公司对新建成的六条公路的冠名权进行拍卖
C.某餐饮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所属的“和记”商标进行拍卖
D.可口可乐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可口可乐的配方进行拍卖

案例三:某市一家拍卖行刚刚成立之后,第一起拍卖就是接受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查封的某处房产。因为是第一笔生意,A拍卖行格外认真,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委托、评估、公告、展示、拍卖等事宜。其中的现场展示环节,更是邀请所有的竞买人对拍卖房地产进行现场参观,并请人介绍房屋的状况,因此,拍品成交相当顺利。谁知道,拍卖结束后,该房产的买受人却拒不付款,其理由有以下几点:(1)该拍卖行不是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因此不具备承接此次拍卖的资格;(2)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事先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3)拍卖现场拍卖行没有告知该房产已有承租的情况;问题:1、买受人提出的理由(1)是否成立?为什么?2、买受人提出的理由(2)是否成立?为什么?3、买受人提出的理由(3)是否成立?为什么?4、在房屋出售时,我国法律对承租人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王某把偷盗得来的文物委托某文物拍卖行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进行拍卖时,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B.即使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为偷盗所得,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文物是特殊拍卖品

C.如果该拍卖行把文物拍卖给善意第三人,则文物的原所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该拍卖行只有在明知王某对该文物没有合法的所有权还进行拍卖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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