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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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 B.调查取证
  •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共用题干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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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文书

B、辞书

C、地图

D、法学

E、中小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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